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