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