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名称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