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