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