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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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