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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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六)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