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返回 
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