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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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测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二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