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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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