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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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