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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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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