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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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