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