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