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