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