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六条第一款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