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