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