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