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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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