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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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十六条 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 (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 (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 (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 (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通报登记管理机关,由其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