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