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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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