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委托人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