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三条第二款 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