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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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