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