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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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限房地产估价业务)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业、责令停止从业以外处罚的,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或者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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