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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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