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与拆迁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评估结果无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评估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