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73号)第十六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企业受理用户安装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