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九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