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二)全套施工图;(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