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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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勘察设计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