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规章】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0号)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