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2013年11月13日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