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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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六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行政法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第十一条第四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