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二)项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遵守下列列规定: (二)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运输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在一年中有三次以上违反燃气管理规定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