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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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二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维修企业接到用户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或者在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内派人维修。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