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八条第一款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