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