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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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在一个单位执业,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