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