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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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