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聘用无《岗位证书》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999年第73号) 第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中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作业人员,取得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 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