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