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