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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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十六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