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