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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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项目名称
对燃气用户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 不得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