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项目名称 | 对燃气用户方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七) 不得加热、摔砸、倒卧、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漆色;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